學會組織章程

81.01.16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86.12.09第十八屆第十四次理監事會修正第十七條
88.06.05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會增列第八條第3項
88.11.14第十九屆第十次理監事修正第八條、第二十九條
90.12.02第二十屆第十次理監事會修正第八條第3項、第十七條
92.12.18第二十一屆第十二次理監事會增列第二十九條第2項
95.12.17第二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修正第一條
97.01.13第二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二十二條
104.08.24第二十七屆第十次理監事會修正第九條、第十二條
109.12.20第三十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正全部條文
110.01.17第三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四條、第五條第1~3、6項、第六條新增列1-7項、第八條修改第1-3項內容、第十一條補充內容、原條文第十九條調至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新增第1項及6項內容、第十六條修改文字、第十九條新增內容、第二十條同步榮銜會士考選授與辦法之內容、第二十二條刪減內容、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修改內容、第二十九條刪除第3項之內容
112.01.15第三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條
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中市攝影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:本會係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 三 條:本會以研究攝影藝術,發揚人生真善美,推行文化建設為宗旨。
第 四 條: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,會址設於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528號3樓。

第二章 任務
第 五 條:本會之任務
               1. 關於會員作品的展覽及觀摩比賽之倡辦事項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 關於攝影理論之研究及攝影技藝之改進事項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3. 辦理攝影榮銜會士考試、審議及頒授事項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4. 辦理會員有關福利事項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5. 輔導各機關社團舉辦攝影相關事項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6. 出版攝影刊物、舉辦攝影講座,提昇攝影藝術。

第三章 會員
第 六 條:本會會員有下列七種:
1. 普通會員:依據入會申請辦法,新加入之會員,並經理監事會議核議或追認通過者。
2. 永久會員:一次繳納十五年份常年會費之普通會員,並經理監事會議核議或追認通過者。
3. 碩學會士:依據榮銜會士考選授與辦法,通過之碩學會士,並經理監事會議追認通過,且繳清年度常年會費者。  
4. 博學會士:依據榮銜會士考選授與辦法,通過之博學會士,並經理監事會議追認通過,且繳清永久會費者。
5. 榮譽博學會士:依據榮銜會士考選授與辦法,通過頒贈之榮譽博學會士,並繳清永久會費者(其名額不得超過當年度博學會士通過人數)。
6. 榮譽理事長:凡對本會經營有特殊貢獻之卸任理事長,並經理監事會議核議通過者。
7. 永久名譽理事長:凡對本會經營發展有重大特殊貢獻之卸任理事長,並經理監事會議核議通過,且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1/2同意者。
第 七 條:本會會員除得參加本會一切活動外,並有表決權、選舉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第 八 條:會員資格之喪失與恢復
     1.會員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、信用者,得經理監事會議核議通過中止會籍,再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     2.一年以上不繳納會費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     3.申請復會者,需補繳上一年度積欠之會費,方可恢復其原有會籍號碼;具榮銜者亦需補繳所積欠之會費始得恢復其榮銜資格。

第四章 組織及權責  
第 九 條: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、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,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。
第 十 條:本會選理事十五人組成理事會,列候補理事五人;設常務理事五人,就理事中互選之;選監事五人組成監事會,列候補監事一人;設常務監事一人,就監事中互選之;候補理監事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之,但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之任期為限。
第 十 一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並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。
第 十 二條:本會設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一至二人,就常務理事中互推選之,對內擔任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主席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行使職權,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;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。
第 十 三條: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一至三人、顧問、榮譽顧問及工作人員若干人,並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及分組組織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議核議通過後聘免之。
第 十 四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. 議決本會組織章程法規之修訂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預算及決算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3.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4. 選舉罷免理事監事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5.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6.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
第 十 五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. 召集會員大會(定期與臨時)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3. 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4.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5. 聘免會務工作人員。
第 十 六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.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. 審查年度預算及決算與經費收支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.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。
第 十 七條: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;但不得超過全體理監事名額之三分之二。凡當選者均應預繳三年之常年會費。
第 十 八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,如理監事會議,連續二次無故不到者得取消其資格。
第 十 九條:為執行本章程第五條第2、5款之任務,得由理事會訂定「攝影教學實施辦法」,並依該辦法組成「教學委員會」統籌辦理本會之攝影教學研習事務。

第五章 榮銜頒授  
第 二 十條:本會由理事會訂定「臺中攝影沙龍簡章」、「臺中沙龍網路投件規則」及「榮銜會士考選授與辦法」,並依該辦法組成「榮銜評審委員會」辦理榮銜考選事宜。
第二十一條:本會榮銜會士分為「碩學會士」、「博學會士」、「榮譽博學會士」三種。
第二十二條:本會碩學及博學會士應考作品得設「黑白藝術攝影照片類」、「彩色藝術攝影照片類」及「攝影學術理論類」等三種。

第六章 會議
第二十三條: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常年及臨時兩種,得由理事長召集主持之。常年大會定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大會得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、或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、或有理監事會函請召開時,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主持召開之。 
第二十四條:理監事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,由理事長任主席。監事會由常務監事主持,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第二十五條:依本章程第五條第1款舉辦國內外影賽、影展時,得由理事會訂定「影賽、影展相關簡章或辦法」,並依該簡章或辦法組成「委員會」辦理影賽、影展相關事宜,待活動結束後,主動公布各項評定結果,供會員研究參考。

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六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經費由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捐款及其他雜項收入充之。
第二十八條:本會入會費訂為新臺幣肆佰元,於申請入會時繳納之,常年會費訂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元,於每年元月一次繳納之,七月一日以後申請入會時,常年會費訂為捌佰元;學生會員憑學生證,減收常年會費貳佰元,與入會費一併繳納之;既經收費概不退還。
第二十九條:1.本會常年會費一次繳納十五年份之會員即為本會之永久會員,嗣後均免再繳納會費而享有永久權利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凡當選本會理事長者,須加入本會永久會員。
第 三 十條:本會經費之預算、決算,應交監事會監查,並編製報表,經會員大會決議後,呈報主管機關備案之。
第三十一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之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贈與個人或企業所有,應歸於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。

第八章 附則
第三十二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,呈請主管機關核備之,修改時亦同。